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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分公司那股东与总公司的关系?

不要看“分公司”的名称,而要看该企业组织形态的实质,其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同时采取股份制管理,则出资方承担有限责任,独立财产与有限责任是法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所以即使名称上是“分公司”但其实质仍然是公司形态,同时又由所谓的总公司出资,所以在法律性质上来讲应该是“子公司”。如此看来,三者的关系是:甲、总公司均是“分公司”的出资方,是出资人与公司的关系。

打个比方吧,母公司拟作人的话,分公司就是这个人的一部分;而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还是那个比方,母公司拟作人的话,子公司就是他的孩子也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母公司作为股东,其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基本取决于持股比例,而持股比例常常影响到委任董事比例的权利(这个具体在子公司的公司章程里会有具体条款,比如说可能存在持股百分之70的股东有权委任董事会3分之2成员达拉达拉等等规定)。
甲和母公司都是对子公司进行投资了的”股东“,在这个层面上地位是平等的,通俗地讲,一个孩他爸一个孩他妈共同生了”子公司“这个孩纸。对于如何经营这个孩子谁做主儿,要看投票(董事会投票、股东会投票)。持股多的是大股东,持股少的是小股东,显然大股东掌控着主动权。如果母公司(而不是甲)是大股东,那么这个子公司就是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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