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

13266583143

首页 新闻资讯 最新法规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06-04    7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生产、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印发)执行。如果您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

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上一篇:最全最实用!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使用第三方平台开具电子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
首页
电话
留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