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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06-04    80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生产、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印发)执行。如果您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

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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