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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7月1日起,公司这样发工资=偷税!财务这样转账=严查!

2019-07-09    715

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委联合召开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会,共同运行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划重点!企业信息联网核查主要内容有:

 

1、建设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是取消企业账户许可、优化企业账户服务、全面加强企业账户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配套措施。

 

2、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8家银行作为首批用户接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将按照“自愿接入”原则陆续申请接入系统。

 

也就是说,很快系统会覆盖所有银行。

 

3、未来,四部门将深化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机制,逐步扩大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功能,依托系统加大在企业和个人账户服务、信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联网核查系统对企业和会计有什么影响?

 

1、冒名开户、虚假开户的路子彻底堵死了!

 

依托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参与机构可以核实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实名信息、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等重要信息,多维度、及时、准确核实企业及法人身份真实性、了解企业经营状态、实际受益人等,动态识别企业开户资格,促进落实企业账户实名制。

 

2、私人账户避税行不通了!

 

参与机构依托系统及时、准确识别企业身份,防范企业预留手机号码被他人操控、空壳公司开户、虚假证明文件开户等异常账户风险,提升开户审核水平和能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维护公众利益。

 

3、会计工作量大大减轻!

 

一方面,依托权威、便捷的企业信息核查渠道,参与机构进一步提升开户审核效率,减少对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另一方面,银行结合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应用,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利用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反馈信息,减少企业填单等工作量,全面提升企业开户体验。

 

19年起,公对私转账20万起严查!
严查公转私,个人账户避税,政策文件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 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政策,为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令〔2016〕第 3 号发布)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机制,提高资金监测有效性,现就非银行 支付机构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内容第二点、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

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

美元以上(含 20 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

以上(含 10 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非常明确的告诉大家,私户避税路子行不通了!私对私、私对公20万元以上转账将严查:

 

严查公转私,个人账户避税,政策文件二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法释〔2019〕1号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解释。

 

两部门发出重磅文件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3种情形,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

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除此之外,法规的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二、最低违法所得超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250万,就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最低违法所得超2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1250万,则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

 

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实施时间:2019年2月1日!

何为对公?何为对私?

 

公对公转账有同行转账和跨行转账之分,同行之间转账一般是即时到账,跨行转账则会有所延迟,需要对方提供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账号、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并开具“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合同)、“资金流”(付款)、“发票流”(开票)三流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公账户的作用                            

 

1、开发票、扣税需要对公账户,这也是最重要的规定。

2、公司间交易往来需要对公账户转款。

3、进出口贸易行业,需要首先要办理对公账户才能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4、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都需要对公账户。

 

对私账户的规定

 

原则上说,一般的公司账户是不可以转账到个人账户的,银行对此也有规定:通过网上银行可以给支付个人,但是需提供相关资料,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处理。

 

以工商银行具体规定为例:

 

 

有人问:既然对私转账有这么多规定,为什么还是有很多公司经常出现公司账户往法人个人账户转私帐的情况呢?

 

原因很简单——避税!

 

前几年,在网上发票勾选认证平台还没有开通、金三税系统还没有上线的时候,对私转账的行为尤其猖獗,就是因为当时涉及范围广排查难度高,加之监管体系还尚未成熟,不少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货款不走公章、不开票、不上账,以此偷逃税款。

 

但如今,公对私、私对公的这种走账形式已经成为了税务严查的重点,不管是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一旦被银行检测到资金流向异常,就很有可能会税务机关盯上。

 

 

公对私转账,风险有哪些?

 

1、挪用公款

 

公司账户的资金往来一般是摆在明面上有据可查的,而若是转到老板的私人账户,就难以区分到底款项是公用还是私用的,前段时间某公司财务人员挪用巨额公款打赏平台主播的案子还历历在目。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资金必须要收到监管,不可挪做私用,一旦发现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的会被定罪入刑!

 

2、偷税漏税

 

都知道财务做账一定是要有原始凭证的,而很多通过个人账户转出去的款项账面不透明,没有依法的纳税凭证,很有可能不会提供增值税发票,这就有偷税漏税的嫌疑了,一旦被查,企业将会面临巨额补税惩罚。

 

3、洗钱嫌疑

 

一旦个人账户大额收款累积次数过多,就会被银行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排查是否存在洗钱的可能。注意,会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不仅仅是金额大,而且是一年内收款次数多的对象,并不是所以大额交易都会被监控。

 

根据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属于大额交易,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属于可疑交易。

 

案例:我公司有一笔货款是客户以个人的名义打到老板私人账户的,老板又从私人账户上打到对公账户,后来客户又从公司账户将这笔款打入我公司对公账户,要求将以前的那笔货款退回他个人的账户。

 

这样一来,必须从我公司对公账户将这笔款打入老板个人账户,再从老板个人账户将这笔款打入客户个人账户,可以这样做吗?

 

要是你,你会怎么做?最为安全的做法就是哪里来的回哪里去,将款项原路退回。

 

金三启用以来,已经有很多企业因为历史资金流水不明,被系统通过税务申报的数据排查出了问题,有虚开发票用来抵税的,也有压根没有入账的不明收支,都被要求补缴税款几十上百万,不补?就等着税局的人上门来搬账本吧!

 

再次提醒老板和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一定要按照规定走公帐,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想着走私账偷逃税款,俗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今天起,这样发工资就是偷税!

 

案例一:

 

之前,宁波市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核查时发现的线索,追踪调查,破获一起设计公司偷税案件。L设计公司通过虚开发票报账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合计1845.72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134.79万元,罚款705.71万元的处理决定。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税案评析:本案是一起建筑设计企业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例。涉案企业通过虚开发票、虚构业务等方式套取资金,隐匿收入,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在本案的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较好地把握了两个要点:

一是找准了税种间关联关系。本案中,检查人员准确把握住了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的关联性,以个人所得税缴纳疑点为线索,开展关联分析,迅速启动各税种关联检查,为彻查企业违法问题创造了条件。

 

二是找准了案件的突破口。检查人员一开始就把检查重点放在梳理资金流向上,将企业虚开发票资金流、发放工资奖金的资金流串成一个完整链条,并将这条资金链作为调查取证的支点,一方面,用证据突破涉案人员的心理防线,使询问核查取得重要突破;同时,资金链各环节都与外调、函调结果相互印证,形成了完善的证据链。

 

设计行业是一个低物耗、高收入、高利润的行业,本案企业这种利用虚开发票入账套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逃避纳税的现象,在设计行业中并不少见。为此,税务机关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加强行业税收监管。

 

合理设置要素监控指标。针对设计行业特点,可以设置人均薪金指标、薪金营收比例指标、利润率指标和人均营收指标等监控指标,征管部门定期抽取数据进行分析监控,以此强化日常预警管理。对指标偏离幅度超过限值的企业,督促其开展自查;企业对疑点无法合理解释的,移送评估部门实施纳税评估;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线索的,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加强企业成本支出与项目的关联度分析。可要求企业按设计项目归集成本费用,特别是人员工资奖金、委托设计费等主要成本费用,必须分项目单独核算。这样,不但可清晰显示企业每个项目收支盈亏,防止企业在各个项目成本间调剂作假,并且能使项目中各项费用的配比更加明晰,形成行业配比指标,使费用反常的企业项目凸显,提高疑点项目识别精准度。此外,由于设计企业每个设计项目都对应一个明确的项目委托人,强化企业分项目成本管理,还能在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快速找到某项成本费用对应的项目委托人,通过对委托人实施外部调查,校验费用支出的真实性。

 

案例二:

 

老板与控制公司资金频繁交易被税务调查

提醒各位:公司偷税必然遭到严查:

 

公司偷税的一贯伎俩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频繁流入老板个人账户,这样似乎天不知地不知的就偷税了!

 

税务和银行没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税务的稽查手段有限。但是现在可能在税务局拿到银行的数据就已经大体发现企业偷税的链条了!

 

当然,最后想告诉大家不管大家在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是否达到了新规中的“交易5万、转账20万”,只要是正常的消费和转账便不会受到啥特别的影响。

 

不过各位老板、会计,正常交易要小心转账问题,不是说咱们的户头有多少钱没多少钱,而是现在税局和银行信息同步,有时候银行不一定有兴趣查你,但税局可能很关心贵公司最近的收入与支出呀…企业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要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想要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而不是走私账逃税漏税!若需要合理合法避税方案请联系关注微信公众号。

 

▎本文转自中国政府网、中国会计报、税来税往、会计说、马靖昊说会计、先声夺人、新浪微博,税课堂,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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