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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的实务思考

2019-04-29    670
一:税收政策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二:税收图解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的判断逻辑路线图
三:实务问题

1:超标准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超标报销费用,之于国企等单位,这是非常严格的。比如可以从相关新闻中,“超标准、超范围报销差旅费科技局工作人员受党内处分”(来源:长江日报)“本报讯(记者王雪通讯员丁阳齐阳方宇)15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因赴外地培训,超标准、超范围报销差旅费,两名科技局工作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而对于一般的企业,超标的相关报销费用,更多的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那么超标准旅客运输服务除了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还涉及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

例:小王为某公司业务人员,其公司交通工具乘坐标准为,(业务人员火车为硬座/高铁二等),本月小王因乘坐高铁一等票545元(同等高铁二等票金额为327元)。
如果公司严格执行制度,最终允许小王报销350元。则相关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差旅费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27
贷:现金/银行存款  327
注意这是火车或者高铁票,可以采用这种做账方式。因为进项是计算扣除的。但是如果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旅客运输服务。

例子:小王为某公司业务人员,其公司住宿标准为,( 一类地区一天300元等),本月小王因在一类地区发生住宿费371元。

如果公司严格执行制度,最终允许小王报销300元。则相关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差旅费              283.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21
贷:现金/银行存款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2

但是有的人这么寻思着。发票这金额545元,我虽然只支付给员工350元,但是我还是想享受45元进项的扣除(按照545元计算),我还想所得税前多扣除。那么他们会怎么做账务上的处理呢?

借:销售费用-差旅费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46
贷:现金/银行存款              327
       其他应收款/应付           219
那么这个其他应收/应付,怎么处理呢? 一直挂着?或者是在工资工扣除?做一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付           219
贷:应付职工薪酬                219
说实话以上会计处理,在某些人看来似乎能合理转换超标的旅客运输费用,但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肯定是存在问题的。

后续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也是企业关注的重点。因为计算抵扣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抵扣,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是税局方面,对于旅客运输服务票据,和专票有强大的金三系统管控不同,那么旅客运输服务票据管控难度增加,二是税局征管成本增加,旅客运输服务票据存在问题,但是税局要稽查存在面太广,稽查成本增加。但是以非雇员旅客运输服务票据混入其中,在目前个税相关信息系统完备下,以及相关合同核查下,比较容易将这种手段发现。还有旅客运输服务票据一定是与企业的营业收入,以及企业经营状况是存在一定关系的,如数相关旅客运输服务数据超出企业历史相关数据太多,肯定需要企业给出一个合理解释。实务中还有个问题,就是很多时候存在报销类发票,将个人与企业混用,也就是日常说的顶票。比如员工报废某项费用,但是因某种原因发票不齐全,员工可能发现以前五一或者节假日去某地旅游,或者春节回老家的车票,用来抵相关费用。
在以前这种操作,税局有时候很难查证。管理起来也有难度,关键金额也不是太多,就算税局知道这么回事,更多是时候出于征管成本考虑,也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完事了。但是现在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那么我们就要思考一个问题了。什么问题呢?也就是你这个充抵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相关进项是否进行抵扣呢?如果这些票据出于谨慎考虑,不抵扣,那么似乎也不好,因为税局如果真要查到这些票据,可能会问政策允许抵扣,你为什么不抵扣,是不是心虚?还是存在什么问题? 抵扣吧,也存在一个问题,因为以前税局对这类票不太关注,但是某些销售类公司,这类支出金额其实还是很大的,如果计算抵扣进项来说的,能计算抵扣的进项金额也不算小了。那么比如本例子,利用节假日个人消费发票,充当公司业务所用票据。其实如果税局只要侧重检查这些票据的特殊日期,也能找到突破口。

二是企业方面,对于旅客运输服务票据,相比较专票管理难度比较大了。因为旅客运输服务票据是公司各部门员工接触,其对于票据的认识不足,导致取得时不合规发票比较普遍。同时因为旅客运输服务票据可能会存在票据丢失问题,而公司采用其他票据顶替的现象。

对于企业来说,虽然关于旅客运输服务票据,税局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文件,对于如何管理这些票据。实际上企业还是需要从风险管理的角度,从制度,票据台账,票据档案,票据风险管控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同时对于广大员工强化对于这类票据的认识,可以通过培训和报销制度考核结合,将制度真的落地,让每一个员工认识其重要性。


2:企业报销涉及旅客运输服务制度的思考
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后,企业可能需要对涉及这类票据制度,进项更新和完善。比如之前公司涉及差旅费机票制度:“机票须从指定集团旅行社预订,旅行社须按最高折扣出票。赴同一目的地出差,一次只允许出一个航班的机票。出差机票如未从指定集团旅行社预订,经分管业务副总裁审批同意方可允”

根据新政策我们知道,企业通过旅行社或网上订票平台订购机票,取得的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属于“旅游服务”,可能不归属于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旅行社或网上代订机票取得的普通发票(纸质和电子)不能抵扣进项。当然如果集团与这些旅行社或者机票代理机关,采用定期结算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当然可以根据发票如实抵扣进项,也不存在计算抵扣的问题了。

如果企业只是取得普通发票下,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按照政策层面来说,这些网上代订机票相关公司,后续的操作是否需要改变呢?还是说发票开具方面需要做出改变呢?还是说企业需要另外制定机票合作方? 企业可能不仅仅考虑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还需要考虑成本的比较(比如更换其他方式,是否比代理机构成本更节约呢)。

企业对于员工探亲差旅费报销问题,一般企业制度可能都只这么规定:“逢节假日/周末去探亲地出差(或者直接探亲),往返交通费可按差旅费标准报销。探亲交通费标准均为:飞机经济舱、高铁二等座、火车硬卧。”

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人可能会说这可能被认定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因为所得税有合理,真实的所得税要求,且与生产经营相关也是相关条文中提到的。如果所得税认定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那么增值税方面是否也不能抵扣呢?其实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也就是相关文件增值税,并没有提到与生产经营相关。那么从文字上似乎增值税并没有明确提到与生产经营相关,那么是否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呢?或者说不要是不是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都可以抵扣呢?这个争议也是比较多。

就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税局相关答疑吧: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这个答疑中,我们似乎看到“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那么是否直接认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其中一个前提就是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判定呢?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一则与生产经营相关,除非类似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这类法规明确写进去的,其他判定税局和企业可能有各自理解,逻辑上说是从根源理解还是从出发理解这个经营相关,恐怕较真起来也难以说明。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关于旅游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的例子。很多地方税局口径倾销不能税前扣除,但是也有例外。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所以增值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问题,也可能存在这个争议。也可能各地税企业存在不同理解。
资料来源于《中国会计视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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